【案情简介】
员工H某与2006年3月入职深圳X公司,并与X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,合同期至2009年3月。2008年3月,H某提前解除了与X公司的劳动关系。X公司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,要求H某赔偿其招录H某花费的人事代理费750元。
【裁判结果】
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,H某在劳动合同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,由此给X公司造成的直接损失,应予以赔偿,故裁决:H某赔偿X公司因招录H某支出的费用750元。
【律师点评】
用人单位与员工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,受法律保护,当事人应当如实履行各自的义务。劳动部《违反<劳动法>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》第四条规定,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,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,劳动者应当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:(一)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......
用人单位在招收录用员工时花费的人事代理费(多发生在接收应届毕业生的情况下),属于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。如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,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赔偿该项费用。
深圳方俊律师
2008年6月21日